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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流牌”橡胶传动带、橡塑输送带、太阳能硅胶板、特种橡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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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阴天广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万平方米输送带、传送带、10万平方米尼龙基片、20万平方米光伏天阳能胶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说明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和结论1、项目概况江阴天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由原江阴天祥塑化制带有限公司更名而来。公司厂址位于江苏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内石庄花港西路28号,厂区占地面积39137平方米。公司现有工程主要包括橡塑制品的生产和汽车离合器总成产品的

江阴天广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万平方米输送带、传送带、10万平方米尼龙基片、20万平方米光伏天阳能胶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说明

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和结论

1、项目概况

江阴天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由原江阴天祥塑化制带有限公司更名而来。公司厂址位于江苏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内石庄花港西路28号,厂区占地面积39137平方米。公司现有工程主要包括橡塑制品的生产和汽车离合器总成产品的生产。公司计划利用现有厂房,新增开放式炼胶机、硫化机、硅胶片压出生产线、尼龙拉伸生产线、橡胶挤出机等设备92台。项目建成后,厂区橡塑制品总生产规模为:输送带25万平方米/年(新增10万平方米/年),传动带15万平方米/年(新增5万平方米/年),光伏天阳能胶板40万平方米/年(新增20万平方米/年),特种橡塑制品5万平方米/年(不增加),尼龙基片20万平方米/年(新增10万平方米/年)。项目已完成备案 (项目编码:2018-320259-29-03-654955)。

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5月编制完成。

2、主要污染源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污染物

炼胶车间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分析

改扩建项目完成后,炼胶车间废气经收集治理后,均通过FQ-01排气筒高空排放。

根据分析:炼胶车间投料工段粉尘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量为0.15t/a,排放浓度为12.5mg/m3,排放速率为0.125kg/h,粉尘排放满足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碳黑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浓度限值:15mg/m3;速率限值:0.36kg/h);

VOC废气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为90%)处理后,排放量为0.0166t/a,排放浓度为0.692mg/m3, 排放速率为0.0069kg/h,VOC排放可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中橡胶制品制造炼胶工艺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浓度限值:10mg/m3;速率限值:1.0kg/h)。

非甲烷总烃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为90%)处理后,排放量为0.0004t/a,排放浓度为0.017mg/m3,可以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炼胶工段非甲烷总烃的浓度限值(基准排气量浓度限值10 mg/m3,折算后浓度限值0.617 mg/m3)。

二硫化碳废气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为80%)处理后,排放量为0.08kg/a,排放浓度为0.003mg/m3,二硫化碳排放浓度可满足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附录A中A类物质二硫化碳的浓度限值(浓度:5mg/m3)。

炼胶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为93%)处理后,排放量为0.012t/a,排放浓度为0.496mg/m3,颗粒物排放可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炼胶工段颗粒物排放限值(基准排气量浓度限值12 mg/m3,折算后浓度限值0.740mg/m3)。

综上,项目扩建完成后,炼胶车间投料工段粉尘、炼胶工段废气VOC、非甲烷总烃、二硫化碳及颗粒物等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各类污染物均可实现达标排放。

压延车间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分析

改扩建项目完成后,压延车间废气经收集治理后,均通过FQ-02排气筒高空排放。

根据分析:压延车间VOC废气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为90%)处理后,排放量为0.0911t/a,排放浓度为1.898mg/m3, 排放速率为0.038kg/h,VOC排放可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中橡胶制品制造炼胶及硫化工艺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浓度限值:10mg/m3;速率限值:1.0kg/h)。

非甲烷总烃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为90%)处理后,排放量为0.0004t/a,排放浓度为0.017mg/m3,可以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炼胶工段非甲烷总烃的浓度限值(基准排气量浓度限值10 mg/m3,折算后浓度限值0.617mg/m3)。

二硫化碳废气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为80%)处理后,排放量为0.26kg/a,排放浓度为0.005mg/m3,二硫化碳排放浓度可满足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附录A中A类物质二硫化碳的浓度限值(浓度:5mg/m3)。

压延过程产生的甲苯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为90%)处理后,排放量为0.05t/a,排放浓度为2.083mg/m3,甲苯排放可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涂胶工段甲苯排放限值(浓度限值15 mg/m3)。

综上,项目扩建完成后,压延车间炼胶及艳艳工段废气VOC、非甲烷总烃、二硫化碳及甲苯等经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各类污染物均可实现达标排放

硫化车间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分析

本次改扩建完成后,硫化车间1北部硫化设备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进入“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FQ-03排气筒排放;硫化车间1东部硫化设备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进入“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FQ-04排气筒排放;硫化车间2硫化设备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进入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FQ-05排气筒排放。

FQ-03排气筒:项目扩建完成后,硫化车间内北部的一套大型硫化装置产生的硫化废气经收集(风量计为10000m3/h)后进入车间外北部的一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编号为FQ-03的排气筒高空排放。该源VOC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为90%)处理后,VOC排放量为0.1204t/a,排放浓度为5.017mg/m3, 排放速率为0.0502kg/h,VOC排放可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中橡胶制品制造炼胶及硫化工艺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浓度限值:10mg/m3;速率限值:1.0kg/h);非甲烷总烃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为90%)处理后,排放量为0.0002t/a,排放浓度为0.008mg/m3,可以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炼胶工段非甲烷总烃的浓度限值(基准排气量浓度限值10 mg/m3,折算后浓度限值0.617mg/m3);二硫化碳废气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为80%)处理后,排放量为12.4kg/a,排放浓度为0.517mg/m3,二硫化碳排放浓度可满足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附录A中A类物质二硫化碳的浓度限值(浓度:5mg/m3);甲苯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为90%)处理后,排放量为0.09t/a,排放浓度为3.75mg/m3,甲苯排放可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涂胶工段甲苯排放限值(浓度限值15 mg/m3)。

FQ-04排气筒:项目扩建完成后,硫化车间内东侧的小型硫化装置产生的硫化废气经收集(风量计为20000m3/h)后进入车间外东部的一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编号为FQ-04的排气筒高空排放。该源VOC废气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为90%)处理后,VOC排放量为0.0587t/a,排放浓度为0.611mg/m3, 排放速率为0.0122kg/h,VOC排放可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中橡胶制品制造炼胶及硫化工艺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浓度限值:10mg/m3;速率限值:1.0kg/h);非甲烷总烃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为90%)处理后,排放量为0.0014t/a,排放浓度为0.015mg/m3,可以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炼胶工段非甲烷总烃的浓度限值(基准排气量浓度限值10 mg/m3,折算后浓度限值0.154mg/m3);二硫化碳废气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为80%)处理后,排放量为70.2kg/a,排放浓度为0.731mg/m3,二硫化碳排放浓度可满足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附录A中A类物质二硫化碳的浓度限值(浓度:5mg/m3)。

FQ-05排气筒:项目扩建完成后,剪裁车间内硫化装置产生的硫化废气经收集(风量计为20000m3/h)后进入该车间外东部的 “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编号为FQ-05的排气筒高空排放。该源VOC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为90%)处理后,VOC排放量为0.3607t/a,排放浓度为3.758mg/m3, 排放速率为0.0752kg/h,VOC排放可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中橡胶制品制造炼胶及硫化工艺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浓度限值:10mg/m3;速率限值:1.0kg/h);非甲烷总烃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为90%)处理后,排放量为0.01758t/a,排放浓度为0.183mg/m3,可以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炼胶工段非甲烷总烃的浓度限值(基准排气量浓度限值10 mg/m3,折算后浓度限值0.188mg/m3)。

综上,项目扩建完成后,硫化车间有机废气经收集治理后,各污染物均可实现达标排放。

涂胶车间废气达标排放分析

项目扩建完成后,涂胶车间胶浆制备及涂胶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风量计为20000m3/h)后,依托现有一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编号:FQ-06)高空排放。

改扩建完成后,涂胶车间VOC废气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为93%)处理后,排放量为0.20t/a,排放浓度为8.313mg/m3, 排放速率为0.166kg/h,VOC排放可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中橡胶制品制造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胶浆制备、浸浆、胶浆喷涂和涂胶工艺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浓度限值:80mg/m3;速率限值:2.0kg/h)。

涂胶车间甲苯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为93%)处理后,排放量为0.147t/a,排放浓度为6.125mg/m3,可以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涂胶工段甲苯排放限值(浓度限值:15 mg/m3)。

综上,项目扩建完成后,涂胶车间配浆及涂胶工段废气VOC、甲苯等有机废气经现有的“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各污染物均可实现达标排放。

(2)废水污染物

扩建项目完成后,厂区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地坪保洁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最大日排废水量为12.1m3/d,3630 m3/a。厂区总排口废水排放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2中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的间接排放限值标准。项目废水基准排放量为2.47m3/t胶,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基准排放量7 m3/t胶的限值要求。

(3)噪声排放

建设项目主要噪声设备都安置在室内,并且部分采取了减振、隔声等措施,另外在设备选型、减震上进行控制,能够有效削减噪声对厂外的影响,项目噪声可以做到厂界达标排放。。

3、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江阴天广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万平方米输送带、传送带、10万平方米尼龙基片、20万平方米光伏天阳能胶板扩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江苏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产业定位的要求;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在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种污染物可稳定达标排放且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经调查和沟通,大部分公众持赞成意见。在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本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条件下,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纸质报告书查阅方式和途径

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建设单位网站(http://www.shusongdai.net)

纸质报告书查阅方式和途径:请联系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相关联系人

建设单位名称 江阴天广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名称 江苏新清源环保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江阴市璜土镇石庄花港西路28号 单位地址 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街道星立方广场1幢435室
联系人 吴 总 联系人 陈洪亮
联系电话 0510-86882027 联系电话 13770715935
邮箱 1847827135@qq.com 邮箱 chl8292@163.com

三、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被征求意见的公众主要是项目实施地及周围(约2.5km)范围内收建设项目影响的公众和团体代表。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建设单位网站(http://www.shusongdai.net)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您可以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将您的意见反馈给我们:

1、拨打联系电话。

2、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

3、填写公众参与调查表。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示持续公开时间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江阴天广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 6月 1 日

附件:

1.《江阴天广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万平方米输送带、传送带、10万平方米尼龙基片、20万平方米光伏天阳能胶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征求意见稿)》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